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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因开通费问题叫板有线电视三年半

2012-03-17  浏览:0 A-A+


官司打了三年半,律师朱俊玲终于胜诉官司打了三年半,律师朱俊玲终于胜诉
法院的判决书法院的判决书

  开通费引发诉讼 

  2008年上半年,朱俊玲在郑州市东明路东明花园内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向郑州河南有线提出申请开通有线电视信号时,被告知除了要收取156元全年的收视维护费外,还要再收取100元的开通费。对于这100元钱的开通费,朱俊玲无法理解。“而被告坚持不交费就不予开通,无奈,我被迫交纳了100元的开通费。” 朱俊玲说。

  朱俊玲向郑州河南有线的工作人员索要了发票,她发现,那张100元的发票和156元的收视维护费发票相同,只是数字变成了100元,还加注了“开通费”字样。 

  事后,朱俊玲找到了一份省发改委签发的豫发改收费【2006】528号文件,其中第二条关于停机开机禁止乱收费的内容称:“关于停开机收费问题。有线电视用户因故申请停止播放有线电视信号,或停播到期后重新申请接收有线电视信号的,如果仍使用原有有线电视终端系统的,不得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停机费” ,这让朱俊玲确信郑州河南有线多收了100元,而且是向相当广泛的群众多收了100元。2008年5月13日,朱俊玲将郑州河南有线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100元开通费。     

  一审败诉

  一审中,郑州河南有线称收费是依据《河南省有线电视收费办法》(豫价费字【1995】第120号文件)收取,而且朱俊玲所使用的客户端已经17个月没有交费,属于自动脱网用户,如需继续开通收看,应当申请办理联网手续,并交纳100元的联网费。

  2008年10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时,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应向被告履行交纳服务费的合同义务。被告作为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单位,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其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其在经营过程中,根据《河南省有线电视收费办法》收取原告的联网费(开通费),属于合法收费。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开通费的行为没有物价部门批准文件,并要求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100元开通费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100元开通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属于联网费成关键 

  朱俊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朱俊玲说:“郑州河南有线的一审质证意见以及一审法庭所作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广电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有线电视收费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三条第**款称,凡已建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并入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的,根据已建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状况收费,具体是200户(含)以下者,每户收费100元。”

  她说:“该办法第三条所称的费用为联网费,联网费应该在小区、单位建成后已经交给郑州河南有线,单个用户无需再交费。被告在一审法庭中承认所谓‘并入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是指有的单位建的有线电视网,需要并入的话叫联网。一审法院称被告收取的这100元联网费(还解释是开通费),属于合法收费。我认为这一是偷换概念,二是与作为大于前法的豫发改收费【2006】528号文相抵触。”

  2009年4月8日上午, 该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庭审不到一小时便结束。双方分别围绕联网费概念以及该费用是否为禁收费用的问题展开简短辩论。

  一个月后,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河南省有线电视收费办法》已作出了并网的收费标准,虽然豫发改收费【2006】528号文件禁止开通同一终端再收费,但也提到如果用户为逃避缴费而弄虚作假,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朱俊玲家原用户并未申请停机播放有线电视信号,无论该原用户主观上是否有逃避缴费的故意,客观上已造成被上诉人不能收回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后果,依照以上两份文件要求,收取该用户100元开通费,不违反上述文件的规定。综上,法院驳回了朱俊玲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申请再审被驳回

  再审败诉在朱俊玲丈夫意料之中。但他不太理解的是,妻子不仅向省法院提请再审,还通过信访部门以及院长接待等信访渠道争取诉求。

  省法院专门组织了一场听证会。会上,当事双方重申了各自的证据和立场。郑州河南有线的代理人甚至提出朱俊玲在浪费司法资源。朱俊玲则认为她是为被莫名收费的有线电视用户讨公道,不仅仅是为了那100元钱。

  □策划 记者 段君伟

  执行 记者 李向华/文

  王富晓/图

  “终审判决下来了。”

  “又输了吧?”

  “赢了!”

  近日,拿着刚下的判决书,律师朱俊玲**先想到给丈夫打电话,告诉他判决结果。听着电话那头丈夫意外的话语,她的眼睛湿润了。

  这份由郑州市中级法院出具的终审判决书撤销了之前的法院判决,并判决郑州河南有线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收取朱俊玲的100元钱。

  这份判决书,朱俊玲等待了3年半。3年半之前,她想开通在郑州购买的二手房的有线电视,却被告知要交纳100元的开通费。她认为,这100元钱收得不合情、不合法,随后将郑州河南有线告上法庭。

  她没有想到,这个官司打了这么久。

  省法院**终认可了二审的判决理由。2009年10月18日,她的再审请求被驳回。    

  抗诉后终获胜诉

  针对郑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朱俊玲想到了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手段。随后,她向郑州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请求。**终,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了民事抗诉。

  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争议房屋的有线电视网络终端应当属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的客户终端,而不是《河南省有线电视收费办法》中第三条第**款所指的收取联网费的情形,也就是该户的有线电视客户终端不属于已建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并入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的情形。因此,在朱俊玲交纳2008年6月之后的有线电视费用时,郑州河南有线向朱俊玲收取的100元联网费实际上是向其收取的有线电视客户终端的开通费,而该收费是没有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违规收费。

  该案顺利抗诉后,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终认为,本案中,朱俊玲购买的房屋原房主使用的即是郑州河南有线的电视网络,不需要并网,郑州河南有线收取其100元开通费不符合豫价费字【1995】第120号文件规定,应予退还。郑州河南有线认为该房屋用户欠费17个月是朱俊玲欠费,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综上,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豫价费字【1995】第120号文件重收取联网费规定的内涵理解有误,应予纠正。

  今年11月,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郑州河南有线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收取朱俊玲的100元钱。

  谈到打这起官司的初衷,朱俊玲说:“我特别希望法院能通过我的案件,给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这些单位自我整改。同时,我正在给省发改委写信,希望发改委能对豫发改收费【2006】528号文件进行进一步解释,同时建议其能够加大对垄断行业收费的监管力度,规范垄断行业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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