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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合一”为何久推难动

2014-04-14  浏览:0 A-A+

  发端于美国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其日新月异的成果,已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全方位的深刻影响。中国在这一革命中进步显著,却并未能充分享有信息技术进步本应带来的红利,典型事例即为“三网融合”。

  所谓“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在美国,《1996年电信法案》彻底打破了信息产业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长话、市话、广播、有线电视、影视服务等业务互相渗透,也允许各类电信运营者互相参股。在中国,2001年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次明确提出“三网融合”。

  令人遗憾的是,虽经国务院高层勉力推进,迄今仍无实质性突破。近两年来,“三网融合”已鲜有提及。**初的热望和急切,在屡推不进后已转为沉寂,无声处自然亦有不甘与探索。

  中国探索“三网合一”始于本世纪初。在多年反复博弈之后,2010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经过近20稿修改的《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下称“方案”),可称一阶段性进步。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在两年间先后公布了54个试点城市名单,“上海模式”“武汉模式”等各种试点次第涌现,全**的网络基础建设也有相当进展。然而就整体而言,“三网融合”的发展仍很不顺利,**大障碍就是体制障碍。

  由于试点工作由电信和广电分业监管,电信手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国际互联网出口、ISP牌照和号码资源,而广电则掌控IPT V牌照、IPT V播控平台的控制权,双方既有管理模式、理念目标的冲突,更有实际的权力、利益冲撞,导致纠纷不断,阻碍了改革进展。部门利益之争,有时借意识形态斗争需要行之,有时则流于赤裸裸的牌照之争。如广电部门在2011年10月下发“181号文”,提出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不允许开放直播类服务接口等限制,成为“三网合一”的直接障碍。目前又传出消息,强化版的“181号文”将出台,据说旨在治理“违规的”互联网电视终端和内容服务,令市场一片慌乱。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三网合一”再次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对于那些早已具备技术条件,但囿于行政管制而不能获得公平准入的企业来说,**紧迫的需要并非新的赋权,而是真正的“松绑”。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在全**推行“三网融合”。时至今日,艰难推进了13年的“三网合一”不能再是口号,只能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诚然不易,但它是“得罪人但必须做的事”!  “三网合一”命运多舛,令人扼腕。而消除变革进程中的制度性障碍,需要“敢啃硬骨头”的改革强力推进。2010年的“方案”曾要求广电和电信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非歧视原则,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还曾成立由国务院负责人牵头,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等多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三网融合涉及的重大问题。事实表明,这样的协调机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此次决策层明确,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发挥集中统一领导作用,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公众期待这一规格更高的机构,能够在破除部门藩篱、推进“三网合一”的过程中有显著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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